說明:
一、依據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114年6月26日資安綜合字第 11410004851號函辦理。
二、查Penoval品牌觸控筆及其所搭配之Penoval APP為大陸廠 牌資通訊產品,依行政院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號函規定,不得使用。
三、請各機關依前開規定從嚴認定妥處,並轉知所屬,落實資 通安全管理。
張貼日期: 2025-07-30 10:23:12 點閱: 334 (185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依據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114年6月26日資安綜合字第 11410004851號函辦理。
二、查Penoval品牌觸控筆及其所搭配之Penoval APP為大陸廠 牌資通訊產品,依行政院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號函規定,不得使用。
三、請各機關依前開規定從嚴認定妥處,並轉知所屬,落實資 通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