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31日府人力字第1140436675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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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31日府人力字第1140436675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