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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民國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1份,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2-10 11:42:00 點閱: 217 (201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 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除依該法第21條及第30條或該條例第23條及第31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外,不適用之。

(彰化縣政府114年12月10日府人給字第1140500899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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