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4月13日府人企字第115013872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勞動部函及旨揭施行細則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
轉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該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 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6-04-14 08:34:35 點閱: 244 (216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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