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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伸港鄉伸東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請參閱。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學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8-17 09:14:50 點閱: 1004 (24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伸港鄉伸東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05月11日共識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2. 彰化縣政府109年4月6日府教網字第1090106664號函「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訂定之。
  • 目的:

本校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彰化縣伸港鄉伸東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 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 行動載具之定義: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 行動載具用途:學生倘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用於與家長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 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並遵守下列事項:
  1. 學生須先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妥家長同意書 [附件一],並送學校核備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每學年需重新申請。
  2. 全校學生未經申請嚴禁自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違者由教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
  3. 攜入校園之行動載具,自行隨身攜帶,若遺失或遭竊,需自行負責。
  4. 學生因行動載具所產生之糾紛(含失竊或遺失…)完全由學生及家長自行負責,學生及家長不得主動要求學校處理或負擔任何責任。另外,其他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違反校規之行為,由學校視狀況介入處理並通知家長。
  5. 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於上學期間不得使用或把玩,非緊急事故不得使用學校電源充電。於教師引導學習或學生倘遇臨時、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6.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拍照及攝影……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
  7. 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8.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9. 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10. 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
  • 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 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2. 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3. 違反使用規範之學生,暫停攜帶行動載具二星期。違反規定累積3次以上使用者,至學期結束前,不准再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4.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 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 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並公佈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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