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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縣府來文「為避免機關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資訊組長

張貼日期: 2020-12-28 10:29:56 點閱: 597 (33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辦理。

二、為利旨揭事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