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刪除旨揭附表第4-20號所列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