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行政院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處行政公告第11204535號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60731號函辦理。
二、隨函檢送行政院112年4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21021548B號函、修正條文(如附件)。
轉知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行政院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3-05-15 16:16:02 點閱: 508 (98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