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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發布,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8 11:20:06 點閱: 238 (另開新視窗)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銓敘部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彰化縣政府1141127日府人力字第1140476770號銓敘部11411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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