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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自1140722生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7-14 09:15:13 點閱: 108 (另開新視窗)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請查照。

(彰化縣政府115710日府政查字第1150270408號函轉法務部1157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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