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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彰化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8-12 13:21:27 點閱: 107 (另開新視窗)


一、本次修正重點為刪除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辦理職場霸凌行為人為各級學校校長之申訴程序,是類案件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規範。

二、檢附旨揭行政規則第四點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

(彰化縣政府115812日府人考字第11503215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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