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依陞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人員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至後續任用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茲經銓敘部重行審酌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與任用法所定指名商調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為落實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增進人員行政歷練、提升行政效率,以利培育人才之立法意旨,各機關依陞遷法第13條規定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應屬同一首長之人事任用權限,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至非屬上開情形,仍應辦理商調程序。
二、又依前開陞遷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應無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遷調機關(即任免權責機關)如認有必要,亦得於辦理遷調作業前,先行讓當事人及其現職服務機關首長知悉,以提供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彰化縣政府115年9月17日府人力字第1150372805號函轉銓敘部115年9月9日部銓一字第115600890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