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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發放機關均應落實退休給與發放資格查驗作業,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10-07 14:04:33 點閱: 8 (242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115年10月7日府人給字第1150408215號書函轉教育部115年10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2962號書函辦理。
二、按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相關事項,均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規定辦理,其中第13條已明定,領取定期退撫給與之教職員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4條第4項、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另,針對支(兼)領月退休金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事實認定及其請領退休給與權利相關事項,教育部業以109年12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39821號書函擬具問答一覽表提供各發放機關參酌辦理。
三、為落實前述規定,請各發放機關倘於各期月退休金發放之前置查驗作業中,發現領受人有1年內出境累積逾183日者,應確實洽當事人確認是否有1年內於大陸地區居、停留累積逾183日而應暫停發給退休金之情事,且以取得當事人書面回復為宜,並依查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四、檢附原書函影本、該部109年12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39821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問答一覽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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