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彰化縣政府115年10月12日府人力字第1150412359號函轉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2號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 份。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上開試用制度之建置目的,在於使用人機關得透過相當期間之觀察與考核,確認初任各官等人員是否適任,以作為實授與否之依據,俾維持良好公務人力品質。
三、以任用法所定6個月先予試用期間,係公務人員於正式任用前之最終篩選機制,基於各機關經審定先予試用者,須連續任職滿6個月,使機關有適當時間全面觀察與考核其是否適任公職,因此,對於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擬申請採計免予試用者,其經驗亦應為連續任職滿6個月以上,始符合任用法試用制度之精神。從而對於擬申請免予試用之年資,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
四、另配合115年8月26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等年資,符合相關要件時得採計提敘俸級。茲以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實務上係指當事人所具經歷依俸給法令規定得對照相當公務人員之官等職等而言。據此,初任各官等人員如有符合上開115年8月26日修正施行之俸給法規所定機關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經依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者,得作為免予試用之經驗。
五、本令釋自115年8月28日生效,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正式任用生效日為本令釋生效日以後者,免予試用年資之採計,依本令釋辦理。但於本令釋生效之日前經審定先予試用人員,如於本令釋生效之日仍在試用期間且具有本令釋所定得免予試用之經驗,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依規定申請免予試用,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如申請之日仍在試用期間,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轉知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6-10-12 13:18:16 點閱: 18 (242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