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5-29 08:42:58 點閱:14
說明:
一、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5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教育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4」且至少需「年滿50歲」。
2、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58歲。
二、鑒於每年度內屢有未登記退休人員申請退休,或已登記退休人員於本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或變更退休申請,為有效管理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爰請同仁確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各校於辦理退休意願調查時,應確實向具有退休資格人員敘明相關權益,並請登記退休之人員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
(二)各校應確實清查管控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請務必主動告知當事人,並列入當年登記退休名冊,以維護其權益。
三、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
(彰化縣政府114年5月28日府人給字第11402079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