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05 13:50:25 點閱:9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彰化縣政府114年9月5日府人企字第1140356979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594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