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6-03 16:23:48 點閱:19
說明:
一、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5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公務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 標數為「90」且至少需「年滿60歲」。
2、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 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65歲。
(三)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詳實審核登記退休人員是否符合退休資格後,協助其查填「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登記暨年資檢 核表」,並由人事單位自行留存,避免後續爭議。
二、鑒於每年度內屢有未登記退休人員申請退休,或已登記退休人員於彰化縣政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或變更退休申請,為有效管理彰化縣政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爰請各機關學校確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並廣為宣導:
(一)各機關學校於辦理退休意願調查時,應確實向具有退休資格人員敘明相關權益,並請登記退休之人員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於登記報府後,無特殊原因請勿提前申請退休,或衍生退休審定後再行撤銷之情事。
(二)各機關學校應確實清查管控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請務必主動告知當事人,並列入當年登記退休名冊,以維護其權益。
三、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