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2-11 08:45:44 點閱:5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2月10日府人考字第1140498753號函轉內政部114年12月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3810號函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114年9月30日陸法字第1140401146號函(原函影附)略以,有關「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一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出關,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爰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並定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為配合前述措施,內政部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修正事宜,明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未經審查許可者,經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發現後,不予許可其赴陸;惟當事人出境時已退(離)職者,經具結後,同意其赴陸(如有相關證明請提供佐證),後續由內政部移民署函請當事人之原服務機關查核確認。
四、考量115年元旦及農曆春節連假將至,請下列人員(對象)依前述規定辦理赴陸許可及注意下列違規態樣,以避免因未申請赴陸許可,致無法出境:
(一)人員(對象):
1、初任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2、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及警監3階以上之公務員,包含下列人員:
(1)公立學校教師:依所兼任之行政職務認定。
(2)醫事人員:銓敘審定師(1)級俸點610以上。
(3)法官:俸點630以上。
(4)其他:請參照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教育人員職等認定說明。
(二)違規態樣:
1、疏未申請赴陸。
2、於中國大陸轉機(船),未經申請許可。
3、未申請赴陸許可,而由第三地赴陸。
4、經許可後,未申請變更行程,即提前赴陸。
5、其他(請參照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