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4-13 11:56:03 點閱:15
一、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
二、次依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說明二、(三)略以,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所稱「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
三、綜上,請各校落實辦理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及其依所定「必要性」要旨。尚難僅因公正公平、撰寫調查報告或校內人員參與意願等因素為由,逕予委請校外人員調查。
(彰化縣政府115年4月10日府教學字第1150123630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0773號函)